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826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25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慧娟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826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25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