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826号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25万元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慧娟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826号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价值相当25万元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