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4384号
原告: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
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