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北外环以北、湖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BL0K46。
法定代表人:庞志成,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36号东辰清风港大厦1幢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795000。
法定代表人:于晖,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05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晓晨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