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36号东辰清风港大厦1幢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
法定代表人:于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486。
法定代表人:王云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乐陵市(2021)鲁148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1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045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向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被多案冻结,本案未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鲁ND××**长城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多案查封,实现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无需法院查封。
3、本院赴乐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证号:××)土地一宗。(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乐陵市杨安镇高速路口东北侧(证号:××)房产一处。以上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房产、土地、设备均被另案多次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