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36号东辰清风港大厦1幢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460795000。
法定代表人:于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云门山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8239X。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兼经理。
***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5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1、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
2、2022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4、2022年7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5、本院工作人员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2年8月31日,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终本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标的额1227557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可执行手段与措施,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宝力生物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亦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东仲字第54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