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民初13001号
原告上海建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一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泓鹤,上海市国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祥。
原告上海建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