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号楼2299室。
法定代表人:陈恩群,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69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祥,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2号中核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耿延超,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元,减半收取计813.50元,由上海皓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兴
审判员 许 军
审判员 陈蓓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