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1140号
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原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淳安县金峰乡贺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森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原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