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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1号
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萧,住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法定代表人:俞张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钢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