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某某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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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1号



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萧,住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



法定代表人:俞张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钢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