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1922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塘边村1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第三人: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2号3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淳安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受理本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