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财保4号
申请人: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X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秫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置地广场27层。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7203××××2711账户、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3208××××0067账户,冻结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11014XXXXX2008账户,以上账户共计冻结XXXXX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10611919202200014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在保全金额XXXXX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7203××××2711账户、卧牛山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3208××××0067账户,冻结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11014XXXXX2008账户,冻结标的额XXXXX元,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