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244号之一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宋家村566号。
法定代表人:贾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诗,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凤岭一路71号30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涛。
被告:青岛娟合伊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楼区8号。
法定代表人:蓝孝照。
被告: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烟青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
被告:青岛福特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村正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建。
被告: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百金。
被告: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39号2-802室。
法定代表人:夏全卫。
被告:济南格瑞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祝业东。
被告:山东维茂元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心环路6号淄博新材料交易中心B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余。
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娟合伊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福特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润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格瑞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维茂元达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9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