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83号之一
原告: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郑义,经理。
被告: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李玲娟,经理。
原告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银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依法送达,但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6元,退还原告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全费2777元由原告河南漆多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