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财保162号 申请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3700********内的银行存款3438923.64元。申请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保单保险保函提供了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账号3700********内的银行存款3438923.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