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7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061183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555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7419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前支付原告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281316.4元及利息(以12813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收款人: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行济南花园支行银行卡号:1114********);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166元,由原告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全部款项由原告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不予退费。被告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前向原告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166元。若不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山东源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2日、2023年3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555号恒大名都一期1号地下车库-106(证号:历城168775)及历城区***555号恒大名都2号地下车库-270、-271、-2125、-2151、-2347、-2348、-2371、-2393、-2415、-2437、-1298(上述车库的证号均为济南2019021671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555号恒大名都2号地下车库-2130、-2230、-2394、-2457(上述车库的证号均为:济南2019021671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上述车位因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故本院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3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89482.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