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6094号
原告:江苏芮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园15幢S18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111275。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东峰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南侧、华力机械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08ET60。
法定代表人:尚风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原告江苏芮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东峰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芮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芮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审判员葛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