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100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111275,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罗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浦华沭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388301,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湾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章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春丽,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金波诉被告江苏浦华沭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