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1932号之一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兴隆南大街393号中国燃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伏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阳光大街北侧(经济开发区泰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东路南侧26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伏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