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与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0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负担。
审判长冉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