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3民初3232号
原告: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西山东重骑摩托车(集团)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赛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晶恒路以北、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向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3216.12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的利息损失5805.96元,自2022年3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321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向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0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止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均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系长期的合作伙伴。2021年11月16日,双方签署了《OEM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委托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电子线路板焊接加工事宜,另该两份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工费用、付款方式、品质保证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后,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完全按照《OEM加工合同》中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是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迟迟不能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11月19日,双方就合作期间所欠的货款做了一次结算,并签署了《付款协议书》。《付款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共欠乙方已开票货款人民币603216.12元;二、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2021年12月10号开始每月10号之前向乙方付10万元;至货款付完为止。”该协议生效后,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一次付款义务也未履行。2021年12月20日,因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急需一批电子线路板,于是双方又签署了一份《OEM加工合同》,该合同的货款为73000元,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完成了交货义务,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多次向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催要货款,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分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欠付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及2022年7月21日前的利息共计684616.12元,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84616.12元;
二、若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济南德***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计5310元,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庆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