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306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金金延,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晶恒路以北、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以(2022)鲁0113执976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24560.16元;二、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7日起,以224560.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支付欠款224560.16元、利息、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3303元未交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温州银河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金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立新
审判员  侯金朋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王福东
书记员  李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