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3民初2167号
原告: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侯孟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原告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耘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以下简称长清计算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孟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清计算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长清计算机公司支付货款24520元及违约金7238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长清计算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9日,长清计算机公司与艺耘公司签订样本画册定制合同一份,长清计算机公司向艺耘公司定制产品样本、资质样本、单页三种产品,货款共计34520元。艺耘公司按约向长清计算机公司交付了产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验收合格。长清计算机公司于2021年6月付款1万元,余款经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长清计算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9日,长清计算机公司与艺耘公司签订样本画册定制合同一份,约定:1.长清计算机公司向艺耘公司定制产品样本2000本,单价为8.20元/本;资质样本2000本,单价为9元/本;单页500张,单价为0.24元/张,总价为34520元。2.交货日期:在委托方同意印刷并在彩样上签字后7天内交货。3.付款方式:签约后预付50%定金,其余货款在印刷完毕后,交委托方三份印刷成品检验,检验合格,付清余款。4.违约金由违约方承担,延误交货日期,由承办方每日按6‰支付违约金。延误付款日期,由委托方向承办方每日按6‰支付违约金,其他责任双方协商。该合同委托方代表处加盖有长清计算机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白某(字迹无法辨认)松签字。2020年6月9日,艺耘公司向长清计算机公司交付上述产品,形成出库单一份,出库单载明以上产品均检验合格,并有白某(字迹无法辨认)松在负责人处签字。为此,艺耘公司提交样本画册定制合同及出库单为证。
后长清计算机公司于2021年6月付款1万元,余款未付。诉讼中,艺耘公司要求长清计算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2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出库单载明的日期)至起诉之日止,按照日6‰支付违约金,计72387.20元。
本院认为,长清计算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艺耘公司与长清计算机公司签订的样本画册定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艺耘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合同签订后,其已交付约定产品并经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艺耘公司自认长清计算机公司已付款1万元,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艺耘公司要求长清计算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52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艺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本院不予准许。合同约定检验合格后付清余款,综合考虑长清计算机公司的违约行为、过错程度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长清计算机公司以2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出库单载明的检验合格次日)起至起诉之日(2022年5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艺耘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长清计算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20元;
二、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由济南艺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98元,由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