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82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湄湖街199号A101。
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被申请人:秦旭昌,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裴玉芝,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王锐,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车洪明,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晶恒路以北、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旭昌、裴玉芝、王锐、车洪明、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秦旭昌、裴玉芝、王锐、车洪明、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