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81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湄湖街199号A101。
法定代表人:张德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晶恒路以北、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被申请人:秦旭昌,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裴玉芝,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王锐,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秦旭昌、裴玉芝、王锐、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秦旭昌、裴玉芝、王锐、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