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38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岩,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君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菲菲
书 记 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