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某某城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47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旭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四号楼237-4。
法定代表人:高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城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