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3民初576号
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4144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柏江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0PXQ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柏江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柏江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柏江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此款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