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3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5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2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