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罗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8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