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罗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号楼**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684144-5。 被执行人:,住柳州市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