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荷街道***产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以(2022)鲁0113执148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88480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6月25日前偿还250000元,于7月25日前偿还350000元,于8月25日前偿还388480元及诉讼费用14548元;二、如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向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496元减半收取计774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 本院将(2022)鲁0113财保124号案件中保全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6000元扣划至执行款账户,扣缴本案执行费13080元,剩余款96292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988480元、违约金80000元、诉讼费用145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96292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费13080元已扣缴完毕。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