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恢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811728116,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
法定代表人:任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26708329222,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康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位位,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的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2567360元、借款内利息251347.2元、逾期利息3049679.3元、案件受理费105347.85元、承担执行费77400元,以上五项合计16051134.85元。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余款共计为1200万元。执行中,2020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确认书》,确认书显示:截止2020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数额双方协商确认为1130万元。故本案本次恢复执行标的应为113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30万元、执行费77400元,案款1130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天水晋陇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领取,执行费77400元已上缴专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李小录
审判员  刘陇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