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41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康博大道767号簸箕刘综合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孙春辉,校长。
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处的债权165万元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022137141600040200002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处的债权16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