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21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城区金宇建材城B5-B4。
主要负责人:黄治明。
第三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767号簸箕刘综合楼四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
原告***与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列名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