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3民初1415号
原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月,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羿,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康博大道**簸箕刘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春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建筑科技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以下简称“睿聪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月、李旭羿、被告睿聪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孙春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1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14,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650元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第一项请求的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德建建筑科技公司的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条款。后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德勤建筑工程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签订《网架工程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在提供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开具的《委托付款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睿聪实验学校可在260万元范围内直接扣款给德建建筑科技公司。德建建筑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5日进场施工,在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睿聪实验学校严重违约付款的情况下,德建建筑科技公司仍于2018年3月10日完成了对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该案涉工程早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6月投入使用,且双方已经进行结算。时至今日,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睿聪实验学校只向德建建筑科技公司支付了115万元的工程款。
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睿聪实验学校辩称,1、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没有依据,该工程完工的时间应为2019年6月;2、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不适用于合同通用条款第33.1、35.1约定,不能确定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应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节点;3、原告没有完全完工,防火涂料、乳胶板缝、门窗玻璃、玻璃防水均是案外人施工;4、原告主张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7年2月9日,原告德建建筑科技公司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将陵城区第六中学体育馆、篮球馆、游泳馆屋面钢结构网架杆件制作及安装、屋面板及采光顶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总价款为390万元;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钢构件进场后三日内拨付工程款的30%,全部施工完毕后三日内拨付工程款的20%,剩余工程款的50%两年内付清;合同专用条款35.1第三条约定,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通用条款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进行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
2017年8、9月份,原告德建建筑科技公司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睿聪实验学校就案涉工程签订《网架工程三方协议》,约定原告承诺于2017年10月10日进场,75天完成该网架工程施工。原告德建建筑科技公司提供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开具的《委托付款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可在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内直接扣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睿聪实验学校约定的网架工程款为260万元,原告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签署合同的网架工程款390万元,所有增价部分与被告睿聪实验学校无关;所有付款节点根据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签署的《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风雨操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网架工程三方协议》约定执行。付款节点到期被告睿聪实验学校优先支付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给原告开具付款委托的款项,如出现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尾款不足或拨付不及时,原告有权追究担保方的责任。
2017年9月30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将工程款390万元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函上加盖了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及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的印章。2017年11月15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又向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将案涉工程款100万元打入原告账户。函上加盖了两被告印章,并有项目负责人张光华的签字。同年11月20日,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向案外人德州睿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委托德州睿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11月22日,德州睿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账户汇入款项100万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案外人魏仁红向原告转账支付案涉工程款15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75万元。
2020年10月23日,案外人德州市德城区华鑫门窗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睿聪实验学校支付其在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处承包的两被告签署的《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风雨操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外墙铝单板玻璃幕墙工程款项,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2020)鲁1403民初2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在被告睿聪实验学校的到期债权32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28日,本院出具(2020)鲁1403民初246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向案外人德州市德城区华鑫门窗厂支付工程款3,219,020.1元,以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向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对被告睿聪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书确认以下事实:1、两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签定《确认单》,确认风雨操场工程全部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合同约定在不欠税票的前提下,合同款项付款节点的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付至总工程款的75%,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21年6月,付至总工程款的100%;3、截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已向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6,169,028.62元,尚欠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913,257.39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2018年7月31日,德州市陵城区第六中学更名为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
还查明,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提供担保,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65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资质证书、《网架工程三方协议》、《委托付款函》、付款明细、发票、被告睿聪实验学校提交《确认单》、《对账单》、民事调解书、2017年11月22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出具的委托付款函、证明、收据及银行转账单、(2020)鲁140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1403民初2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请求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75万元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是否成立;2.原告请求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4,650元,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之规定,原告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原告为提供保全担保交纳的保险费为损失性质,属于合理必要费用,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拒不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费4,65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睿聪实验学校主张原告尚有部分工程项目未进行施工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睿聪实验学校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应否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德勤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德建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网架工程三方协议》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对于260万应付工程款的债务加入,应当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睿聪实验学校认为三方协议中的委托付款函意指是委托付款,而非债务加入,且只有原告持有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经项目经理签字后,被告睿聪实验学校才可在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款项中扣款。本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行为,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网架工程三方协议》来看,该协议仅是对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就本应向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支付给原告进行了约定,并无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加入原告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债务加入。对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9月30日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向原告支付390万元工程款的委托付款函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内直接扣款支付给原告的条件为原告德建建筑科技公司提供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开具的《委托付款单》并经项目经理签字。该390万元的委托付款函中只有二被告的盖章,没有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字。且在出具该付款函之后,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又出具100万元的委托付款函,要求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函上加盖了两被告的印章,并有项目经理张光华的签字,被告亦于2017年11月22日完成委托支付。由此可见,2017年9月30日出具的390万元的委托函并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部分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被告睿聪实验学校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驳回。被告德勤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均为: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以2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德州陵城睿聪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9,400元及保全保险费4,650元,由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