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男,1967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金宇建材城B5-B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黄治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乡驻地对过(原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926680元及利息,因案情需要,申请执行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3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