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8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913116。
法定代表人:祁丹炜,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767号簸箕刘综合楼四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9760号民事判决书,因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建西部建设(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兆光商贸城东区15号楼1-2层11号不动产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信息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661497.19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民初19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