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鲁1402执1648号
申执行请人:赵伟,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城区金宇建材城B5-B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大道7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9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伟欠款50万元及利息(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伟律师费17000元三、被告德州市徳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伟保全保险费1300元。四、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车辆已轮候查封,房产已轮候查封,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车辆已轮候查封,房产已轮候查封,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998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