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4民初84号之三
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住所地武山县桦林乡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白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甘0524民初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334元,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现因武山磊兴砂石料厂撤回对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山磊兴砂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33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15元,由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