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马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804号
原告: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原告王某妻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85902252J。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黄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某、被告**、被告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