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4民初84号之二
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住所地:武山县桦林乡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白霞,公司经理。
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被告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原告武山磊兴砂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