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1、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民初127号
原告:赵某1,住址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住址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1、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与被告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宇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朱某,被告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1、宇泰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某1、宇泰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1元,由原告赵某1、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