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4民初84号之一
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住所地:武山县桦林乡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白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与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05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中国建设银行武山支行账户中的24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宇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334元,查封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
案件申请费1715元,由申请人武山磊兴砂石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月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