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苹,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菊,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梅,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朱秀连,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传庆,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0898T。
法定代表人:刘家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苹、**菊、**梅、刘桂梅、朱秀连、***与被执行人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鲁17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苹、**菊、**梅、刘桂梅、朱秀连、***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94元已划拨至本院,其中扣缴诉讼费1350元、扣缴执行费1700元,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线索,2022年7月16日对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三轮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鲁1702执282号限制消费令,对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鲁1702执282号执行决定书将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向**苹、**菊、**梅、刘桂梅、朱秀连、***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刘传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苹、**菊、**梅、刘桂梅、朱秀连、***至今未能提供。本案已执行到位3244元,未执行到位11675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16756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峰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正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