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家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培林,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马集镇府前街镇政府东200米/div>
法定代表人:曹兆林,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6月25日、11月1日对***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鲁1727执750号限制消费令,对***言植物蛋白肽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03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秀谦
审判员  孙益民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