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27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男,汉族,50岁,住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
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荷婷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27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男,汉族,50岁,住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
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