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意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27091号
原告:北京创意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8号楼6层606。法定代表人:丁青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1号16号楼4单元62号。负责人:瞿子岭。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北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显,执行董事。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北京创意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百佳公司)与被告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誉远郑州分公司)、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意百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誉远郑州分公司、誉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意百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17859元及违约金(以1178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一的代表人***致电原告购买钢材,指定用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路口镇美好家园工地,约定了钢材的数量规格及单价,货到现场当场清点后签订了协议,支付了第一车货款3万元。2017年10月24日双方确定尚有117859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最迟应于7天之内结清货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每延期一天,应按违约总金额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总公司应对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三挂靠在被告一处,是实际施工人、受益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誉远郑州分公司、誉远公司、***未作答辩。
创意百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钢筋购销合同、(2019)皖13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及文字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誉远郑州分公司(购买方、甲方)与创意百佳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合同首页载明施工地址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路口镇美好家园,合同约定购买不同规格型号的钢筋共计31.667吨,单价为当日送货南京建筑钢材市场兰格网指导价加260元/吨,总价为147859元(含运费);第一车货送到工地验收后付3万,第二车货送到工地结当次车货款,以后每一车送到工地结当次车货款,直至最后一车,结清所有货款(包括第一车剩余货款);如果购方出现其他状况,应在7个工作日结清所有货款到收款指定账户,即创意百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青林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546的账户;甲方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违约金总额千分之三付给乙方滞纳金。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誉远郑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签字;乙方处盖有创意百佳公司公章;在前述落款之后,手写“已付叁万元整,欠117859元,2017年10月24日”,创意百佳公司称系***手写,并在手写处盖有誉远郑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前述手写内容之后有丁青林、***签字,并手写载明“以上再手写无效,不得涂改”。创意百佳公司称系全部货物到场清点后当天签订的前述协议,***带着誉远郑州分公司的章当场盖的,其当天给了3万元现金,双方确认尚有117859元未付。
(2019)皖13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2017年9月20日,***以誉远郑州分公司名义与安徽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泗县大路口乡中心村施工协议,承建泗县大路口乡邓公中心村美好家园工程。
创意百佳公司提交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于2020年8月9日与***的通话录音显示,***称其挂靠郑州分公司,并称“反正我欠人家钱肯定是少不了的……现在没钱给……拿人家钢材没给人家钱嘛,就给了3万块钱,该欠人家十一二万……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上不上(线开庭)就是这个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誉远郑州分公司、誉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2019)皖1324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证据情况可知,案涉合同采购钢筋系用于***挂靠誉远郑州分公司开展的泗县大路口乡邓公中心村美好家园工程建设中,合同系以誉远郑州分公司名义签订,但货物实际使用人为挂靠人***。依据创意百佳公司提交的钢筋购销合同、通话录音等证据及本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誉远郑州分公司的名义与创意百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创意百佳公司供货后,***仅支付3万元货款,剩余117859元货款未支付,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最迟为供货后7天内,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逾期,付款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应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案中***系挂靠者,誉远郑州分公司系被挂靠者,故二者应对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另,《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誉远公司作为誉远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亦应就案涉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创意百佳公司关于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对于创意百佳公司主动调整后主张的违约金支付标准,本院依法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持,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支持。誉远郑州分公司、誉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北京创意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7859元及违约金(以117859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创意百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元、公告费560元,由***、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碧玉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