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985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龙泉家园A、B区十字路口西门面房。经营者:王某,男,,汉族现住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崆峒区。
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浙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居民,现住崆峒区。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与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撤回对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鼎晟祥建材批发中心承担。
审判员  铁永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