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02民初162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浙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宏达国盛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